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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专卖店购买家具未发货,法院却要商场退款?

时间:2017-05-12 浏览量:1068

福建泉州的小吴在洛江区某知名建材家居商场的乙专卖店,购买了6万元家具。等了两个月也没收到家具,无奈之下只能将商场和专卖店告上法院。几天后法院判决,商场退还6万元货款及利息……来看看怎么回事吧!

2016年8月31日,小吴到洛江区某知名建材家居购买家具,经过一番对比,最终选择了小张开的乙专卖店,并与小张签订了订货单,当场通过POS机刷卡支付了货款6万元。

没想到两个月过去了,小吴一直没有收到家具,他只好找商场问个究竟,没想到商场和卖家既不送货也不愿退款。无奈之下,小吴将商场和卖家小张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货款6万元及利息损失。

在法庭上,商场称,小吴与专卖店小张签订的订货单,商场没有收到6万元货款,也没有与小吴签订买卖合同。这件事与商场无关,商场不应当承担责任。

小张称,其与小吴之间没有买卖合同关系。因为根据商场的规定,小吴应当与商场签订正规的销售合同,并到商场的收银台买单付款,然而小吴提供的订货单没有加盖商场的合同专用章,只加盖商场乙品牌售后服务专用章,这不符合规定。且否认收到货款,认为不应当承担责任。

明明花了6万元,就因为没有与商场签销售合同,6万元就打了水漂?听听法院怎么说的。

法院认为,小吴与卖家小张签订了订货单,并且支付相应货款,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虽然订货单上印章体现的是商场乙品牌售后服务专用章,但商场在日常销售中也有使用该印章,其知悉并默认商户使用该印章,可以认定买卖合同相对方系商场。商场与卖家小张之间有租赁合同关系,但属于内部租赁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简而言之,商场与消费者发生买卖关系,商场应履行相应责任。

商场未履行交货义务,也未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其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因此法院判决商场必须返还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给小吴。

专家表示,目前大部分的家居建材商场实行统一招商、统一管理、统一收银、先行赔付的经营模式,商场应对消费者负责。对商场来说,是禁止场外交易的,但现实中也不乏商户与消费者进行场外交易。但无论何种交易方式,只要消费者在商场购物,发生纠纷要求退货,商场都应该进行先行赔付,这也是最大化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对于场外交易的现象,商场除了加强宣告外,还应通过更严格的管理手段,更严厉的惩罚手段,最大限度地杜绝场外交易,避免出现内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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