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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房产到底应该算谁的呢?

时间:2010-11-18 浏览量:2636

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假如这件家务事有关婚姻和房产权,就更难上加难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房产、“小三”、亲子鉴定、生育权等热点问题均有涉及。当然,其中最受关注的还是房产问题,这份草稿中,涉及房产的条款竟然达到了五条之多,明确了“婚前买房属个人财产”等问题。

迅速地,这个问题引发了大讨论,支持和反对的声音势均力敌。甚至,保护个人房产到底是会稳定还是会破坏婚姻都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到底这个司法解释有什么特别,又有什么改变?

?

 

第一部分:新司法解释关于房产归属的四大颠覆

 

1.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

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变化:弥补法律空白,明确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解读:《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关于婚前一方首付购买的房屋却没有规定。其实,在法律实践中都已经倾向于将这样的房产判决为个人财产,这次只是给这些判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已。

质疑的声音:1.丈夫买房,结婚后妻子也一起还了贷款,什么样的补偿算是合理呢?

2.夫妻双方一起给的首付,假若房子登记在妻子名下了,那丈夫怎么办呢?

 

2.一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变化:一方父母给买的房从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了个人财产。

解读: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姻存续间取得的财产,包括来自一方或双方的父母,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现在有所改变,比如女方父母出钱买的房,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那么这套房就明确是女儿一方所有,非夫妻共同财产。

质疑的声音:这样会不会让婚姻更不稳固,80后的冲动性婚姻居多,没了经济顾虑还不想离就离?

 

3.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要求追回来

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变化: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不行了。

解读:《婚姻法》明确规定,处理家庭重大财产必须取得双方的一致意见,基本上,多数家庭最重大的财产肯定就是指房子了,一方不同意卖,另一方偷偷卖掉了,被损害了权利的一方是可以提出要求撤销交易的。但是现在行不通了,因为买房子的第三方不知情,不存在恶意,所以他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但是被损害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赔偿损失。

质疑的声音:配偶的权利怎么得到保护呢?想追回损失太难了吧。

 

4.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

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变化: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

解读:此前的婚姻法中,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其实是一项空白。不过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这样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约定并没有规定是要公证。所以,根据意见稿,假如一方跟另一方结婚,双方协议好一方名下的房子给对方的话,那么只有公证可以办到。

质疑的声音:以前做的书面协议就不算了吗,对方反悔怎么办?

 

第二部分:拥护方主张权利:这是对个人财产的保护

 

1.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进步了

新《婚姻法》解释三最明显的就是对婚姻一方个人财产的保护了。拥护方认为这让离婚少了很多的纠纷,这样的纠纷往往将夫妻双方都拖入到旷日持久的财产大战之中。另外,这也挡住了动机不纯的婚姻。所以在不少的媒体采访中,许多年轻人和他们的父母都表示认同和支持。

其实,在很久之前就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公证”来解决问题了,只不过许多人抹不开面子,或者觉得伤害感情,不会去做这样的公证。有了这个司法解释就相当于为个人财产权上了一把锁。

 

2.离婚率高涨的今天,这还保护了许多家庭的财产

在今天,房子已经是许多人结婚的先决条件。对于许多经济条件还不怎么好的年轻人来说,父母出资买房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于是很多父母花了毕生的积蓄给儿子或者女儿买房。但是另一方面今天离婚率高涨,今年10月初民政部曾经出具了一份报告,显示中国离婚率连续30年上升,现在每天有将近5000对夫妻结束婚姻关系,其中,80后的婚姻是最为脆弱的。所以新的婚姻法解释在现实层面上也的确保护了这些含辛茹苦的父母们,照顾了他们的心情。

 

第三部分:反对方主张公平:这样做对婚姻中弱势的一方不公平

 

1.法律应该主张公平、正义

抛开那些如何进行补偿等技术性的问题,公平是在夫妻财产纠纷中一个永恒不变的焦点。在婚姻中,自然是有强势方和弱势方之分的。不管是国际准则,还是传统理念中,妇女都处于弱势方。这体现在她们在家庭中付出得更多,她们照顾家人、料理家务,也为家庭丧失了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但是这种付出却很难用财产去衡量。而保护弱者的正义观历来是法律的重要价值理念。因此,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体现的是婚姻法的正义性。

另外在许多婚姻中,尽管丈夫负责买房买车,但是妻子家也承担了买家具、电器等嫁妆的义务,房产是增值的,这些东西是贬值的,这样不公平。

 

2.这样让离婚成本更低了,破坏了婚姻的稳定性

许多婚姻专家和法律专家在接受采访时,都表示了这样一种担忧,那就是个人财产的保护被扩大化了,这样做让离婚的成本更低了,从根本上其实破坏了婚姻的稳定性。在许多的报道中,都提到了日本,日本房贷几乎伴随购房者一生,如果离婚,女方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的稳定。

 
 

第三部分:另一种声音:虽然有很多不足,但这是一种务实的尝试

 

婚姻走向务实,也许反而是保护

在这场争论中,很难判断谁是谁非,婚姻牵扯到爱情、家庭、信仰、法律……将个人财产算得很清楚之后,有很多人都在质疑,婚姻不是合伙做生意,不该如此冷血。

不过有很多人认为现代婚姻中,个人权利保障之后,婚姻反而更加地纯粹,更加地稳固,比如在一个公证处所作的调查中,去做婚前财产公证的有八成都是二婚夫妻,作为过来人,他们反倒能更理性地思考个人财产和婚姻之间的平衡和处理。尽管目前看来规定中有很多不完美的地方,有很多细节都做得很不到位。不过在以前是许多人碍于情面,不会选择财产公证,最后出了问题反而不好办了。而改变后是法律让你不得不选,让婚姻双方在婚姻前都理性地思考这些问题,可能更能防止冲动性结婚。

 

结语:

法律管不了婚姻中的一切,但是在我们的人生逐渐被房子绑架的时候,在离婚率和房价一样节节攀升的时候,婚姻法的变动又一次贴着时代脉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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